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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1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龙平与安乡县中医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平,安乡县中医医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1民初476号原告:李龙平,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新疆且末县人,居民,住新疆且末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钱威,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乡县中医医院,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书院洲社区。法定代表人:郑承觅,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庆,男,该医院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星,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龙平诉被告安乡县中医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钱威、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庆、谢国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龙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医院立即偿还所筹资金1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相应利息;2.判令中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李龙平于2015年在中医院上班,同年11月中医院向李龙平及其他员工筹集资金购买彩超设备,中医院向李龙平筹资10000元,双方约定李龙平有权随时要求中医院归还借款,中医院也承诺给予高于银行的利息。2016年4月李龙平向中医院提出辞职,之后多次向中医院催讨该款均未果,李龙平遂诉诸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中医院辩称,中医院没有向李龙平借款,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该款是中医院为购买彩超设备,经院长办公会决议向主任和二层骨干以上的员工筹集资金,获得利润后给予筹集人一定的报酬,并未承诺给予高于银行的利息,双方应属于合伙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李龙平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中医院对李龙平提供的收条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该款属于借款。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且与本案有关联,中医院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推翻欠条所证明的事实,本院对该份欠条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龙平于2015年7月在中医院上班,同年11月26日中医院因购买彩超设备资金周转困难,向李龙平筹集彩超购置款10000元并出具收条,收据上记载为彩超购置筹资款,并加盖了中医院财务专章。从2016年4月至今,李龙平多次催讨该款,但中医院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本院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属借贷关系且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中医院购买彩超设备,因资金困难向本单位的员工李龙平筹集资金10000元并出具收据,属于合法的借贷行为。中医院辩称双方属于合伙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李龙平从2016年4月开始至今多次向中医院催讨,中医院应当立即偿还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李龙平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利息,故对其要求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安乡县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李龙平彩超购置筹资款10000元;二、驳回李龙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安乡县中医医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石瑞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 助理  侯仙婷代理书记员  刘成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