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齐晓勇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晓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3刑初59号公诉机关景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晓勇,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生,住景泰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晓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钲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晓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齐晓勇醉酒(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219.2mg/100ml)驾驶蒙LP85**号“丰田酷路泽”小型轿车,沿景泰县一条山镇玉液路行驶至车站路北路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晓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晓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晓勇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超过200mg/100ml)驾驶车辆,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齐晓勇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晓勇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晓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登岱代理审判员 罗海琴人民陪审员 肖生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