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与赵世中、周庭慧、赵世强、蒋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赵世中,周庭慧,赵世强,蒋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保8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住合江县。法定代表人:陈碧。被申请人:赵世中,男,汉族,1968年1月24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周庭慧,女,汉族,1968年1月4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赵世强,男,汉族,1960年9月28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蒋小琴,女,汉族,1963年10月21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与被申请人赵世中、周庭慧、赵世强、蒋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世中、周庭慧、赵世强、蒋小琴银行存款80万元和被申请人赵世中、周庭慧位于合江镇营业用房七间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世中、周庭慧、赵世强、蒋小琴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蒋小琴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商业用房;查封被申请人蒋小琴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商业用房;查封被申请人蒋小琴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商业用房;查封被申请人蒋小琴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商业用房;查封被申请人蒋小琴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商业用房;查封被申请人蒋小琴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商业用房;查封被申请人蒋小琴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商业用房。三、以上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启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苏明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