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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保伟与刘德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伟,刘德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33号申请执行人李保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德久,男,汉族。原告李保伟与被告刘德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山民初字第005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由刘德久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李保伟工程款14000元,于2015年1月31日前给付李保伟剩余工程款14647元;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刘德久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德久未能自觉履行,权利人李保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德久于2017年5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李保伟履行了工程款28647元及案件受理费350元。同时缴纳了执行费33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005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昌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