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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7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仁钞与赖世营、赖桂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钞,赖世营,赖桂花,赖世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民初7167号原告:张仁钞,男,195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燕真,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银扬,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世营,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赖桂花,女,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赖世忠,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张仁钞与被告赖世营、赖桂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申请追加赖世忠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仁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燕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世营、赖桂花、赖世忠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仁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赖世营、赖桂花立即共同偿付张仁钞货款7268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赖世忠对赖世营、赖桂花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保全费4904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赖世营、赖桂花系夫妻关系,二人因需多次向张仁钞购买模板,2016年4月7日,赖世营与张仁钞结算,赖世营出具欠条给张仁钞,确认其欠张仁钞模板款876800元,由于赖世忠自愿为赖世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张仁钞多次向三被告追讨未果,赖世忠仅于本案起诉后偿还15万元,余款未还。赖世营、赖桂花、赖世忠均未作答辩。张仁钞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赖世营、赖桂花、赖世忠均未到庭,无法当庭质证,对张仁钞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据以认定事实如下:赖世营与赖桂花于2003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2016年4月7日,赖世营出具《欠条》一份交由张仁钞收执,该份《欠条》载明,其尚欠张仁钞模板款876800元。赖世忠于2016年10月29日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赖世忠于2016年12月2日偿还了10万元,于2017年1月26日偿还了5万元,庭审中张仁钞确认赖世忠就本案共计偿还15万元。2016年9月9日,张仁钞向本院提起诉讼,就本案申请诉讼保全并为此花费4904元。本院认为,第一,张仁钞与赖世营的买卖关系清楚,截至2016年4月7日,赖世营尚欠张仁钞模板款876800元,有赖世营本人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可。嗣后张仁钞确认赖世忠就本案偿还15万元,对张仁钞请求赖世营偿付尚欠模板款7268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第二,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张仁钞以赖世营违约为由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第三,诉争模板款系赖世营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且发生在赖世营与赖桂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二人夫妻共同债务,对张仁钞主张赖桂花承担共同责任的诉求,予以支持。第四,赖世忠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故赖世忠对上述款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张仁钞要求赖世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第五,关于张仁钞为本案支出的诉讼保全申请费4904元,该笔费用并非进行诉讼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且双方并未就诉讼保全申请费的负担进行特别约定,故对张仁钞请求该笔费用由三被告负担的诉求,不予支持。赖世营、赖桂花、赖世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赖世营、赖桂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仁钞偿付货款7268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6年9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赖世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赖世营、赖桂花追偿。三、驳回张仁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118元,由张仁钞负担75元,由赖世营、赖桂花、赖世忠负担110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翰毅代理审判员  许祥鑫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沈唯敏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