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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胡六妹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六妹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终2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六妹,女,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常德市武陵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2月28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12月29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5月11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毛宏权,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六妹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一月五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57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六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7年1月24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将该案案卷移送本院,同年1月25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决定对本案开庭审理,于2017年2月17日通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2017年3月17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完毕。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讯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胡六妹及其辩护人毛宏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0月15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胡六妹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30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武陵区白鹤山乡长生桥路段左转弯驶离道路时,遇安乡县安裕乡青年谈某1驾驶湘J×××××两轮摩托车以63.3km/h的速度同向直行至该处,由于胡六妹驾驶机动车注意观察不够,且进出道路未让道路内的车辆先行,加上谈某1超速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两车相撞,谈某1倒地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胡六妹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谈某1负次要责任。谈某1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一级伤残,2016年7月22日谈某1因医治无效而死亡。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谈某1父亲谈某2、母亲雷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双方自愿协商,被告人胡六妹赔偿了被害人谈某1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审认定事实的证据有: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10月15日17时0分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接到报警称在306省道白鹤山长生桥路段发生了交通事故,有人受伤,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的事实。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胡六妹的基本身份信息。3、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0月15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胡六妹驾驶三轮摩托车与谈某1驾驶的湘J×××××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谈某1倒地受伤,现场群众桃先生报警,民警赶到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后,带胡六妹来该队调查处理的事实。4、被告人胡六妹驾驶证信息,证明胡六妹的准驾车型为D,驾驶证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7日。5、被害人谈某1的户籍资料及驾驶证信息,证明谈某1的身份信息及谈某1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有效期至2019年8月15日。6、普通摩托车湘J×××××车辆信息,证明谈某1驾驶的摩托车所有人系其父亲谈某2,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7月31日。7、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胡六妹驾驶的蓝色力帆三轮摩托车未依法登记上牌。8、常某司某(2014)临鉴字第1632号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附照片15张),证明谈某1的损伤状况及其损伤为重伤二级。9、户口注销证明及火化证明,证明谈某1已经死亡,常住户口已被注销的事实。10、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常某2(2015)交检字第38号及照片3张,证明湘J×××××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显示的痕迹与力帆牌三轮摩托车所显示的痕迹,系湘J×××××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右侧前部和力帆牌正三轮摩托车的左侧前部成一定角度碰撞后所形成的事实。11、常某2(2015)交检字第40号、30号车辆行驶速度检验报告书,证明力帆牌正三轮摩托车碰撞前的行驶速度约为26.1km/h;湘J×××××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前的行驶速度约为63.3km/h。12、现场勘查笔录及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0月15日交警四大队接警后在现场进行了勘查和清理,现场的当地群众不愿意作为见证人签字,勘查人员找来现场的拖车司机屠某作为见证人,因现场混乱,胡六妹、屠某没来得及在勘查笔录上签字。1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14、证人屠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15日在长生桥路段发生了交通事故,其来到现场拖车,因肇事司机不配合,当地群众闹事,其在现场看见一摩托车停在路中间,一辆没有牌照的三轮车倒在路旁边,伤者已被送往医院,有人打“110”后在白鹤山派出所民警维持秩序情况下才进行了现场勘查,现场照片中那个穿蓝色衬衣的就是他,另一穿蓝色衬衣的是拖车的张师傅。15、证人尹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15日在长胜桥路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其是凯杰停车场的司机,事故发生后交警打电话要其去拖车,开始是他们公司的屠师傅和张师傅去的,因现场比较混乱,“110”的干警也在现场维持秩序,后屠师傅要其过去帮忙。1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15日下午其骑电动车从周家店到市里去,其在距胡六妹大约50米的地方看见胡六妹驾驶的三轮车打了转向灯准备左转,其从胡六妹后面超过去大概二十米后听见有很大的动静,听见摩托车在地上滑动的声音,滑到道路左侧距离其只有几米的地方。17、常公交认字[2014]第2014101501号及常公交重认字[2015]第20151015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认定胡六妹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谈某1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18、收条、谅解书、撤诉申请书,证明胡六妹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2016年12月28日撤回附带民事诉讼。19、被告人胡六妹的供述,证明2014年10月15日16时50分许,其驾驶三轮摩托车沿30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其家门口时左转弯,其的车转弯已经过了中心线,遇一台摩托车从车左边冲过来,与其驾驶的车相撞,其驾驶的车冲到道路左侧其房屋的前面,那辆摩托车也摔倒在路面上,两人均受伤的情况,其购买了力帆三轮摩托车后,没有到交警部门登记,没有上牌,也没有买保险。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六妹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胡六妹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胡六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六妹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六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胡六妹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公安机关划分上诉人胡六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缺乏关键证据,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胡六妹犯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改判胡六妹无罪。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责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六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证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胡六妹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公安机关划分胡六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缺乏关键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胡六妹犯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经查,上诉人胡六妹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疏于观察,未能确保行车安全,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六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无不当,该上诉及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仕萍审判员  李 丹审判员  朱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 凡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