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4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章锦华、沈建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锦华,沈建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452号申请执行人章锦华。被执行人沈建坤。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章锦华与被执行人沈建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嘉桐洲商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沈建坤支付执行款125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材料,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予以查找,并对其采取司法布控措施。被执行人在本院另外执行案件中有执行款,本案参与分配,本案已执行到位844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就执行情况及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审 判 员 李永华代理 审 判员 金斌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孙少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