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辉诉被告郑其义、刘云芳、孙保民、吴新元、郑元伟、王秀琴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其义,王秀琴,刘云芳,孙保民,吴新元,郑元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544号申请保全人:李辉,男,汉族,1982年7月1日生,住阜阳颍州区。被申请人:郑其义,男,汉族,1962年9月24日生,住阜阳市颍泉区。被申请人:王秀琴,女,汉族,1963年2月8日出生,住阜阳颍泉区泉北办事处。被申请人:刘云芳,女,汉族,1927年9月14日生住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被申请人:孙保民,男,汉族,1963年1月17日生,住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吴新元,男,汉族,1962年8月22日生,住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郑元伟,男,汉族,1985年4月6日生,住阜阳市颍泉区。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666号蓝色雅典36#楼101室、201室。法定代表人:胡大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诉被告郑其义、刘云芳、孙保民、吴新元、郑元伟、王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其义、刘云芳、孙保民、吴新元、郑元伟、王秀琴价值26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其义、刘云芳、孙保民、吴新元、郑元伟、王秀琴价值26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吕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