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8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大海与木垒县东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海,木垒县东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8民初320号原告:李大海,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木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忠,木垒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木垒县东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吉州木垒县人民北路木巴公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静。原告李大海与被告木垒县东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李大海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大海以双方要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海撤诉。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计2495元,由原告李大海负担。审判员 郭疆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满 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