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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吉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福音口腔诊所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福音口腔诊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36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黎亮,局长。被执行人福音口腔诊所。经营者朱福英,女,汉族,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福音口腔诊所行政非诉一案,被执行人福音口腔诊所应支付1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福音口腔诊所至今未履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卫农审判员  熊尹亮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严建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