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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3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彭某犯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3执20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申请执行人彭某,男,生于1976年6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巴中市巴州区。彭某犯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川19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庭于2016年11月10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某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9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巩 敏审判员 刘志远审判员 张 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唐守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