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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徐春香与张小娟、汕头市金意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香,张小娟,汕头市金意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661号原告:徐春香,女,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张小娟,女,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被告:汕头市金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天山路78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375857959法定代表人:高文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香诉被告张小娟、汕头市金意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徐春香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徐春香负担。审判员  王梅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