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徐春香与张小娟、汕头市金意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香,张小娟,汕头市金意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661号原告:徐春香,女,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张小娟,女,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被告:汕头市金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天山路78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375857959法定代表人:高文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香诉被告张小娟、汕头市金意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徐春香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徐春香负担。审判员 王梅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