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彦国与许剑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彦国,许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财保91号申请人李彦国,男,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现住。被申请人许剑,男,1979年3月1日生,汉族,井陉县微水镇政府工作。申请人李彦国与被申请人许剑为非诉财产纠纷保全一案,申请人李彦国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彦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许剑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