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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财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孙紫微与李秀福、陈秀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紫微,李秀福,陈秀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财保118号申请人:孙紫微,男,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申请人:李秀福,男,汉族,住旺苍县。被申请人:陈秀兰,女,汉族,住旺苍县。申请人孙紫微与被申请人李秀福、陈秀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紫微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秀福、陈秀兰在银行的存款依法冻结3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孙紫微自愿以私有车辆(川X**梅赛德斯奔驰XXX)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秀福、陈秀兰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对申请人孙紫微的私有车辆(川X**梅赛德斯奔驰XXX)予以查封,不得办理转移登记,由孙紫微保管使用,不得转让、毁损、隐匿、设定抵押。申请人孙紫微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金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强朝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