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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辖终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017房间。法定代表人:党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林峰,董事长。上诉人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浙0110民初2424号民事裁定,驳回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上海市徐汇区,涉案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也在上海市徐汇区,故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经营地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242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被侵权人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可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正权审 判 员  潘才敏代理审判员  王 昭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