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22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富顺县公路养护段与范道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顺县公路养护段,范道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921号原告:富顺县公路养护段,住所地富顺县。法定代表人:罗红,段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富顺县公路养护段职工),男,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君,四川顺安律师所律师。被告:范道勋,男,194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富顺县公路养护段与被告范道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富顺县公路养护段于2017年5月3日以已与被告范道勋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顺县公路养护段以已与被告范道勋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顺县公路养护段撤诉。案件受理费2494元,减半收取计1247元,由原告富顺县公路养护段负担。审判员  巫长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舒友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