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民终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XX勇、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XX勇,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民终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戴宇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印,重庆大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勇,男,生于1982年8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吉文,四川诚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被告: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成都市。负责人:余波,总经理。上诉人重庆��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展图)因与被上诉人XX勇、原审被告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重庆展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印,被上诉人XX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吉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决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展图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偿还本息的民事责任;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XX勇与借款合同的实际签订人和借款的实际使用人雷钊关系密切,雷钊假借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之名与被上诉人XX勇恶意串通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因《借款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上诉人XX勇承担;一审法院未追加借款合同的实际签订人和借款的实际使用人雷钊为本案第三人,导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严重损害了上诉人合法权利。被上诉人XX勇答辩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未作答辩。XX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解除XX勇、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于2016年3月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2.依法判令重庆展图、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1日,XX勇(甲方)与重��展图成都分公司(乙方)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一、甲方借款给乙方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借款期为六个月。自2016年3月2日至2016年9月1日。本合同签订后,由甲方分批转账到乙方账户,乙方收到款项后出具相关手续。二、双方约定甲方借款转入乙方公司基本账户,乙方保证不用借款从事违法活动。借款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更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户等手续,如有违反视为违约,甲方可立即要求乙方全额还款,并由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30%的违约金。……四、本协议借款利息为每月为2%,乙方应于下月1日前,按月付清月利息,不得拖欠。同时乙方应保证按期全额还款,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乙方除承担全部借款债务外还需全额承担甲方追讨本协议借款的差旅费、误工费、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双方根据上述约定执行,如有争议或不能达成一致,可向甲方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借款协议”甲方有XX勇签名,乙方有雷钊签名,并加盖有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的公章及余波的私章。合同签订后,XX勇分四次向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成都金牛支行;账号:1198XXXX7477)汇款,即2016年3月7日汇款15万元,2016年3月9日汇款15万元,2016年3月24日汇款10万元,2016年4月11日汇款10万元,共计50万元。以上每笔借款均出具了相应收据,并加盖有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财务专用章(编号:51010XXXX6923)。至今,重庆展图、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均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另查明,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系重庆展图的下属分支机构。2016年3月8日,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就其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专用章(编号:51010XXXX6924)、发票专用章、原法人李娟私章、现法人余波私章遗失作废在《企业家日报》登报公告。2016年3月29日,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就其财务专用章(编号:51010XXXX6923)遗失作废登报公告。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6年3月1日,XX勇与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协议上有雷钊的签名,并加盖有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的公章及负责人余波的私章。重庆展图、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主张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就其公章、余波私章遗失已经向《企业家日报》登报公告,但登报公告的时间为2016年3月8日,在签订“借款协议”之后,故该公告并不影响“借款协议”的效力,故该“借款协议”系XX勇与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XX勇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向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的银行账户汇款50万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出借义务,自XX勇提供的借款汇入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的银行账户时,XX勇与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的借款合同生效。重庆展图、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主张自2016年3月7日起XX勇分批向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账户转款后,被雷钊等人分别转入个人账户,XX勇与雷钊存在合谋诈骗的嫌疑,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也无证据否定XX勇、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公司账户款被转入个人账户亦是公司内部管理行为,故对重庆展图、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XX勇、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之间达成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XX勇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重庆展图、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应当按照“借款协议”约定,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月1日前按月支付利息,但重庆展图、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至今未支付借款利息,导致XX勇借款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重庆展图、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对XX勇请求解除其与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借款合同解除后,XX勇有权请求重庆展图、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但支付利息的起始时间应当为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即借款汇入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银行账户之日,并且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XX勇、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为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故对XX勇要求重庆展图、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由于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系重庆展图的下属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本案中应当由重庆展图承担向XX勇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责任。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解除XX勇与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6年3月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返还XX勇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其中15万元利息从2016年3月7日起计算,15万元利息从2016年3月9日起计算,10万元利息从2016年3月24日起计算,10万元利息���2016年4月11日起计算,以上款项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三、驳回XX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展图称涉案“借款协议”系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公章、余波私章已登报作废后,雷钊和XX勇恶意串通而形成的,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无效协议。但被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雷钊和XX勇有恶意串通的行为。因涉案“借款协议”签订于登报作废之前,协议上有XX勇、雷钊的签名,并加盖有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的公章及负责人余波的私章,被上诉人XX勇对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的公章及负责人余波的私章是否登报作废并无法定审查义务,亦有理由相信印章真实性,故上诉人称涉案“借款协��”系恶意串通而形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涉案“借款协议”合法有效。雷钊作为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代表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系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承担,故雷钊并非“借款协议”当事人,一审法院不追加雷钊为第三人并无不当。XX勇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后,其有权请求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由于重庆展图成都分公司系重庆展图的下属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公司即重庆展图承担,一审法院判令重庆展图承担向XX勇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吴丽华审判员 蒋 濒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