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纪红与朱文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红,朱文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524号原告:王纪红,女,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朱文涛,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原告王纪红与被告朱文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王纪红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文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纪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纪红负担。审判员 王银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安清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