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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纪红与朱文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红,朱文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524号原告:王纪红,女,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朱文涛,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原告王纪红与被告朱文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王纪红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文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纪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纪红负担。审判员  王银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安清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