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岑锐洪与义乌市子毓玩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锐洪,义乌市子毓玩具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019号原告:岑锐洪,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将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子毓玩具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长春7街**号。经营者:马会玉,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岑锐洪诉被告义乌市子毓玩具商行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岑锐洪于2017月5日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锐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岑锐洪负担。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玲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