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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执11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储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莎莎,储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11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莎莎,女,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朱海洋,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锐,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进,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申请执行人王莎莎与被执行人储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50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向储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储进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储进现在外地居住生活,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查封了储进所有的皖A×××××号机动车,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同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王莎莎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储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