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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新昌县中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新昌县中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29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35258635T),住所地:新昌县羽林街道沿江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朱晓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昌县中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0624000022275),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上石演村15号。法定代表人:陈槐永,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昌县中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新昌县中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依法可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蔡祖文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姚梦霞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浙0624执29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昌县中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新昌县中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新昌县中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