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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41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3刑初4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沙某某,男,32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12月26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钱芳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沙某某在盐源县城饭店吃晚饭时与朋友饮酒后,驾驶一无号牌的“五菱”牌面包车从盐源县县城往卫城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农场路时与受害人毛某某驾驶的川WXXX**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相撞后逃离事故现场,后被接警赶来的盐源县公安局民警在“黄沙沟”小学附近挡获。随即对被告人沙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并采取血样送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3.53㎎/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挡获经过、车辆查询信息、盐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及事故车受损照片、辨认笔录;证人毛某某、谢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凉山州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血醇)【2016】265号理化检验报告及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交通事故协议书及收条,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盐源县交警队民警查获时检测被告人沙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53mg/100ml,已远大于80mg/100ml的国家醉酒驾驶标准,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指控有据,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沙某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案发后被告人沙某某已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其归案后能故事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钱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瀚文附本判决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违纪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