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民终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廖钦铭与甘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钦铭,甘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钦铭,男,生于1955年5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自强,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为,男,生于1973年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川,邻水县鼎屏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廖钦铭因与被上诉人甘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3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未向廖钦铭有效送达传票等文书而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3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廖钦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黄 平审判员 梁 成审判员 万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唐双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