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5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许翼文与张新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翼文,张新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5406号原告:许翼文。被告:张新松。原告许翼文与被告张新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许翼文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翼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晓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