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露与南京通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通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陈露,天津海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天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24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通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武学园8号1904室。法定代表人:方有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朝鹏,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露,女,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家山,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孝文,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天津海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198号A幢701室。负责人:方云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江苏天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198号城开大厦A栋701室。法定代表人:方有伟,该公司董事。上诉人南京通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露及原审第三人天津海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天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5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通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南京通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通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南京通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玉文代理审判员 桂 艳代理审判员 李 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顾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