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亚富泰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赵静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亚富泰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赵静霞,鹤壁市申氏铸业有限公司,河南鑫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亚富泰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县鹤淇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侯宏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静霞,女,汉族,1962年4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审被告:鹤壁市申氏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卫贤镇杨马糊村。法定代表人:申宝华。原审被告:河南鑫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26层2608号。法定代表人周金花。上诉人河南亚富泰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1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在本案中,借款人住所地是鹤壁市××县,合同约定管辖地是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故金水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鹤壁市淇县人民法院或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本案争议纠纷约定管辖法院,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第一被告是借款人河南亚富泰通用设备有限公司,鹤壁市申氏铸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鑫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仅是保证人,应以主债务人即借款人河南亚富泰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权。河南亚富泰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淇县,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淇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105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