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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明霞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685号申请人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陆明霞,女,汉族,1968年9月19日出生。关于申请人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明霞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明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51.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赵 旭审判员  陆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金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