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侯大光与孙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大光,孙景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800号原告:侯大光,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被告:孙景华,男,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侯大光与被告孙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大光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大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9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2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侯大光负担。审判员 郭立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东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