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6民初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支行与张清宝、王俊珍、张军、阎景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宝,王俊珍,张军,阎景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5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支行。负责人:孙晓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英,女,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被申请人:张清宝,住址:德州市。被申请人:王俊珍,住址:德州市。被申请人:张军,住址:德州市。被申请人:阎景刚,住址:德州市。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张清宝、王俊珍、张军、阎景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6民初1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阎景刚名下的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2017年5月3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阎景刚名下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芦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肖丁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