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白海波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海波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刑初221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海波,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现住本市钟楼区。2009年12月因赌博被罚款五百元;2010年5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2017年1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8日被逮捕。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海波犯包庇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伟、陈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海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7日4时许,被告人白海波接到刘某林��另案处理)电话,得知刘某林驾驶苏D×××××号小型轿车在本市钟楼区邹区镇金洲花城南门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并按刘某林要求赶到事故现场。被告人白海波在明知刘某林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刘某林要求,同意代刘某林作为肇事驾驶员留在现场接受处理。被告人白海波在刘某林离开现场后,向“110”报警谎称其是肇事驾驶员,并向处警民警作虚假陈述,包庇刘某林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白海波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白海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海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刘某林、云某发、杜某姗、孙某亮等人的证言笔录,122交通事故接警信息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手机通话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海波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白海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白海波协胁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海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海波因前罪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3月11日被羁押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海波犯包庇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字第179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白海波缓刑的判决。二、被告人白海波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前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张蕙书 记 员 叶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