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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杨小利、沁阳市王曲乡大十八里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小利,沁阳市王曲乡大十八里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3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利,女,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沁阳市王曲乡大十八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沁阳市王曲乡大十八里村。法定代表人闫东平,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庆宝,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上诉人杨小利因与被上诉人沁阳市王曲乡大十八里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882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杨小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小利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小利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柳审判员 原小波审判员 张卫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左梦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