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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民终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晓琼和肖良国与被上诉人保利(德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晓琼,肖良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终6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晓琼。上诉人(反诉被告):肖良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保利(德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章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揉柔,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晓琼和肖良国与被上诉人保利(德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03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晓琼和肖良国于2017���5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晓琼和肖良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晓琼和肖良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家审判员 陈书娟审判员 陈洪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