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执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福金、兰六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福金,兰六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1215号申请执行人:林福金,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兰六昌,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中堡镇新湖村下湖路,现住新罗区。申请执行人林福金与被执行人兰六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闽0824民初第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工资10000元及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兰六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兰六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兰六昌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经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兰六昌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闽0824执12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佩福审判员 林德生二0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邹文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