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冬英、宋善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英,宋善林,关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29号申请执行人刘冬英,男,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宋善林,男,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执行人关小明,男,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冬英与被执行人宋善林、关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宋善林、关小明应支付1077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27元、执行费1516元,被执行人宋善林、关小明至今未履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卫农审判员 熊尹亮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严建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