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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3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曹永霞与杨义宝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义宝,曹永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义宝,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永霞,女,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当仁(系曹永霞父亲),男,194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句容市。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拆迁房屋性质、拆迁补偿款的来源认定不清,且相关拆迁利益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3民初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义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武 琼审判员 何祖斌审判员 陈晓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汤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