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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5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杨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杨志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5民初353号原告:王志强,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被告:杨志杰,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原告王志强诉被告杨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王志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37.00元(原告王志强已预交),由原告王志强负担。审判员  韩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金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