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5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杨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杨志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5民初353号原告:王志强,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被告:杨志杰,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原告王志强诉被告杨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王志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37.00元(原告王志强已预交),由原告王志强负担。审判员 韩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金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