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3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吕兆新与王宇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兆新,王宇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3652号原告:吕兆新,女,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告:王宇丽,女,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吕兆新诉被告王宇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美均进行公开审理。经查,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向原告开具《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注明“请你方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814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收到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裁定其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吕兆新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美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彭美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