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财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资阳宇宏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宇宏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财保142号申请人: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唐一林。被申请人:资阳宇宏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法定代表人李红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上述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或等值财产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资阳宇宏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胡德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