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刑更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炳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炳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107号罪犯张炳贤。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7日作出(2006)汕中法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炳贤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炳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4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张炳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7年1月15日,罪犯张炳贤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5次;2014年7月、2015年1月、7月、2016年1月、7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2016年1月、2017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2016年2月��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炳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炳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秀平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钟杏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玉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