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涛生、赵建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涛生,赵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黄涛生,男,1971年6月30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赵建华,女,196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执行黄涛生与赵建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建华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建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建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划、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建华银行存款或财产以71823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治雄审 判 员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仁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