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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郑松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郑松贺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6民初481号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会战大街东58号。法定代表人杨锐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艳鸣,男,该公司员工,住大庆市龙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刚,男,该公司员工,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郑松贺,男,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松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应收25元,由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孙海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