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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南通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建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建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871号原告:南通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203号中南大厦A座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7505359794。法定代表人:曹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云华,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慧娟,该公司职工。被告:杨建升,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原告南通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进行调解,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南通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通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