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辖终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谭际付与西安铭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铭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谭际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铭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凤城一号1301室。法定代表人潘中启,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际付,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上诉人西安铭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谭际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民初34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西安铭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谭际付诉请上诉人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因上诉人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凤城一号1301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单项工程施工协议》所涉工程地点为西安市灞桥区田王香榭水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上诉人谭际付作为原审原告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据此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雷 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