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特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响林、丁小贇与江苏宏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响林,丁小贇,江苏宏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特34号申请人:朱响林,女,1958年6月1日生,住东台市。申请人:丁小贇,男,1983年10月9日生,住昆山市。申请人:江苏宏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法定代表人:叶汝旺。申请人朱响林、丁小贇因与申请人江苏宏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唯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朱响林、丁小贇(以下称甲方)与申请人江苏宏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经兴化市张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7年5月3日达成张调字[2017]11号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一、丁桂宝在医院的所有抢救治疗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已给付。二、乙方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护理费、同情费等各项费用计人民币80万元(包含乙方为丁桂宝购买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甲方自愿接收。三、丁桂宝妻子朱响林的供养抚恤金由乙方负责向市人社局申报(甲方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具体待遇标准由市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发放。四、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当场给付甲方人民币10万元办理丧事,甲方在死者尸体火化后按要求向乙方提供工伤保险理赔资料,乙方按约定先将赔偿款人民币70万元5月3日垫付给甲方,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到位后甲方在3日内返还给乙方(工伤保险理赔款办不下来与甲方无关)。五、此协议为甲乙双方真实意愿所签,属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一经履行,双方保证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再互相纠缠,否则将负违约后的一切法律责任。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张调字[2017]11号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陆玉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