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聂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02刑初7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某,男,汉族,1980年2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监视居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晓秦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宾宇霞担任记录。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逸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聂某在株洲市荷塘区赵家冲散户“华乐超市”旁的门面内,设置1台“捕鱼”赌博机、2组连线式电游赌博机,共计20个可供独立操作的赌博机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并以固定工资雇佣林启响负责店内日常经营管理、雇佣凌某、齐某、罗某某等人为赌场服务员,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并当场查获参赌人员6名,扣押赌资1200元。案发后,被告人聂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该院认为,被告人聂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聂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罗某某、林某某、凌某、齐某、郭某某、刘某某、刘某、唐某某、叶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聂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聂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以牟利为目的,以摆放电游赌博机的方式开设赌场,召集他人参与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聂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聂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聂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聂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聂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聂某应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从被告人聂某处收缴的电游赌博机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1200元,予以没收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晓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宾宇霞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依法惩治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此类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