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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恢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蹇志兴与权平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蹇志兴,权平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恢148号申请执行人:蹇志兴。被执行人:权平宗。申请执行人蹇志兴与被执行人权平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1292.50元。执行中,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住房一套,除此之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4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何宾审判员  向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