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3执2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代县诚信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罗安芳买卖合同纠纷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县诚信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罗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3执2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代县诚信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忻州市代县上馆镇五里村108线北侧。被执行人罗安芳,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蒿坪镇双星村九组村民,现住代县县城绿园小区。担保人:山西省代县增鑫铁矿。住所地:代县聂营镇黑山庄村。本院在执行代县诚信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罗安芳买卖合同纠纷二案中,因山西省代县增鑫铁矿为被执行人罗安芳的债务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晋0923执206号、(2016)晋0923执209号暂缓执行决定。现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罗安芳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西省代县增鑫铁矿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代县诚信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清偿罗安芳所欠代县诚信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的210万元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高哲峰审判员 李竹林审判员 贾志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