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6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欧建恩与尹友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建恩,尹友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6民初410号原告欧建恩,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告尹友恩,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建恩诉被告尹友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欧建恩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尹友恩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欧建恩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建恩撤回对被告尹友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欧建恩负担。审判员 韦瓞绵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韦利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