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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熊建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42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建,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2001年4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经减刑后于2006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4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第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辛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建于2017年2月14日14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将净重0.2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主动到其家中购买毒品的孟某某,获毒资100元。双方交易后被公安人员捉获,查获前述毒品和毒资,另从熊建家中查获净重0.38克甲基苯丙胺和净重0.0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被告人熊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具有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经过材料、证人孟某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提取和封存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毒品鉴定结论、身份信息、立案决定书、前科证明材料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2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孟某某找到被告人熊建家中要求买100元的毒品,而熊建是吸毒人,将自己的毒品分了一部分给孟某某后剩余的少量毒品可不计入贩卖毒品数量。被告人熊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熊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和毒资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 跃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至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