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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李成刚、万靓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成刚,万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77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人陆建超,行长。被执行人李成刚。被执行人万靓。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李成刚、万靓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青羊民初字第2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成刚、万靓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成刚、万靓的银行存款82136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肖金龙 来源:百度搜索“”